
营运车出事故,这3笔钱一定要让保险公司赔!
很多开网约车、出租车、营运车辆的车主,都听过保险公司这句话:车辆停驶产生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一概不赔。
除此之外,理赔中还有两个高频争议:
1、车主自己找机构做的鉴定,算不算数?保险公司不认怎么办?
2、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能不能以合同条款为由拒付?
大部分车主不懂法,听到保险公司拒赔,就只能自认倒霉、自己承担损失。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则长春中院二审终审生效判例,彻底推翻保险公司的常规拒赔逻辑。
01 五车连环相撞,营运车辆无辜受损
事情发生在2021年8月16日下午。
姚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长春市铁西街某路口驶出小区时,操作不当,径直撞上正常直行、由刘某驾驶的营运小型客车。
本次撞击力度极大,引发连锁事故,接连撞上另外三台停放、通行的车辆,最终造成五车连环受损、刘某人身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到场勘查后,依法出具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姚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及其他车主无责。
刘某驾驶的车辆隶属于长春某汽车租赁公司,属于合法营运车辆,是刘某的唯一收入来源。事故发生后车辆严重受损,直接导致车辆停运、无法接单运营。
为固定损失、顺利理赔,刘某在诉前自行委托正规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车辆损失、停运损失进行专业评估,同时支出拖车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
经核算,本次事故给刘某造成的全部损失明细清晰:
✅ 车辆维修费:21950元
✅ 出租车停运损失:6507元
✅ 拖车费:200元
✅ 鉴定费:1423元
事故全责方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按理说,刘某的合理损失理应全部由保险公司赔付。
可万万没想到,保险公司直接拒绝全额理赔,双方协商无果后,刘某及租赁公司将全责司机、车辆所属公司、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02 保险公司强硬上诉,抛出三大拒赔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后,全额支持了刘某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全部损失。
但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选择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三大拒赔观点,也是车险理赔中最典型的拒赔套路:
理由一:单方鉴定无效
保险公司声称,车损、停运损失的鉴定是车主单方私下委托,材料未经法院质证、不属于司法摇号鉴定,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理赔依据,只认可赔付15000元车损。
理由二: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援引2020版车险示范条款,主张停驶、停业产生的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免责范围,公司无需承担停运损失赔付责任。
理由三:鉴定费、诉讼费不赔
保险公司表示,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畴,应当由车主自行承担。
简单来说,保险公司只想赔部分修车钱,停运损失、鉴定费、诉讼费全部拒付。
03 中院终审判决:全部驳回,维持原判!
长春中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最终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保险公司的三大拒赔理由,法院逐一驳斥,给出了最权威的司法定论,每一条都是车主维权干货:
1、车主单方合法鉴定,有效!保险公司不认也得认
很多车主被误导,认为只有法院摇号的司法鉴定才有效。但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诉前自行委托合法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并非当然无效。
本案中,车主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均具备合法资质,评估材料真实、流程合规、结论客观,且一审中已经当庭举证质证。
保险公司全程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没有拿出任何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仅仅口头否认无效。因此,法院依法采信单方鉴定结果。
2、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保险必须赔!免责条款不生效
法院明确:依法从事营运的车辆,因事故无法经营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依法应当由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赔偿。
虽然保险条款中约定了“间接损失不赔”,但该条款属于格式免责条款。本案车辆为电子投保,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投保时已对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重点法律常识:免责条款不解释、不告知,等于没有!不对投保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无任何法律依据。
3、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依据《保险法》规定,为查明事故原因、核定损失金额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案鉴定费是车主为确定实际损失支出的必要费用,而诉讼费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引发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两项费用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04 终审结果汇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
1、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2、保险公司需赔付刘某:车辆维修费21950元+停运损失6507元+拖车费200元+鉴定费1423元;
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05 车主必看!3条颠覆认知的理赔铁律
结合本案终审判决,给所有营运车主、私家车车主总结3条可直接落地的维权规则:
① 合法单方鉴定≠无效
只要鉴定机构有资质、材料真实、结论合理,即便不是法院摇号鉴定,依然具备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无证据推翻,就必须认可。
② 营运车停运损失,法定必赔
保险条款写了“间接损失不赔”也没用。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未重点提示的免责条款,一律无效。营运车辆因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保险公司必须赔付。
③ 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不用车主买单
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只要是因本次事故理赔产生的必要支出,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无权拒付。
现实中,很多保险公司会利用车主的信息差,用“间接损失不赔、单方鉴定无效、费用不承担”等固定话术压低赔偿、拒绝理赔。
但通过这起终审判例可以明确:格式免责条款不是护身符,未尽告知义务就等于废纸一张;合法合理的损失,保险公司必须全额兜底赔付。
如果你是营运车主,遭遇事故后被拒赔停运损失、鉴定费、诉讼费;或是理赔中被单方压价、不认合法鉴定报告,一定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有理赔纠纷、维权疑问,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