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违法违章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开篇核心论点:
【本文核心论点】 交通违法具有社会普遍性,是驾驶员在动态系统中几乎无法完全避免的行为。然而,海量的交通违法(文中推算2005年或达7亿次)与相对极少的事故(45万余起)之间存在巨大数量级差,这表明违法是事故的 “必要条件”而非“主要原因” ,其背后存在着更本质的驾驶系统规律。
正文整理:
再论交通违法违章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个人,乃至一位法律专家,一生中不犯罪是可能的;但要说一生中完全不违法,则几乎不可能。概括而言:所有犯罪都违法,但违法不一定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是危害社会、应受刑罚的行为。除此之外,还存在大量一般性违法行为。
自建国至2002年6月20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共计847件(其中法律及法律性决定264件,行政法规583件),分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大类。
人的一生,难道可能完全不触及这七大类、上千部法律法规吗?这不太可能。日常生活中,稍不留意就可能涉及婚姻、家庭、治安、环保等方面的法规;言谈举止稍有不慎,也可能触及保密、诽谤等规定。因此,人之一生,很难自称白玉无瑕。
同理,只要人需要生存与移动,在一生不间断的移动中,尤其是在驾驶机动车时,无论你多么小心谨慎,都难以完全避免自己或他人有意无意的交通违法行为。大量、一般的交通违法,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
以下用数据论证此观点:
2005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造成98,738人死亡,469,91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同年,执法部门发现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约2.23亿人次,处罚1.7亿人次。
请大家思考:这一年中被发现的违法行为已达2.23亿次,那全国未被发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违法行为又有多少?若保守估计,加上6.8亿次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则2005年全国交通违法总数可能高达约7亿次。
全国约7亿次交通违法,最终导致了45万余起交通事故。平均计算,大约需要 2000次违法行为,才会引发1起事故。这难道还不足以说明,交通违法违章并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吗?该篇文章是源于2007年编写的。我在网上发表的所有文章,都是在我2007年前编写的。所有的资料都源于2007年以前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