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规是不是不合理?
单纯根据你的描述,交警的责任判定是有问题的。
交法规定,当“车道消失”时,消失的车道与相邻车道构成“车道合并”情况。在发生车道合并时,相邻两车道在交汇处视为同一条车道,此时,若未发生拥堵,车辆按照先后顺序通过交汇点;若发生拥堵,车辆应在交汇点依次交替通行。
其次,交法规定,当道路发生拥堵时,车辆应按序依次通行,不得穿插超越抢行。
根据你的描述,与你发生事故的车辆是从两辆停车让行的车辆后面超越而来,因而该情况至少符合第二条交规所描述的情形,前面已经有两车停车可以被判定为“拥堵”。因而该起事故应该是后车全责。
车道合并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道路的自然规划导致的车道减少,二是相关部门合法临时管制管控措施造成道路变窄车道减少,三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车道无法通行。因事故造成道路阻塞属于第三种情况。
交通通行规则只适用于到达交汇点两车之间的通行关系,其后方其它车辆应尾随前车顺序通行,期间若改变行驶路线,按照一般变道处理。
综上,对你的责任判定是有问题的,你可以尽快申诉复核,理由如上两条。
交替通行规则是2018年后才开始推行的,相对较新,很多地方交管部门在理解上可能有延迟,因而经常发生与其相悖的判定。比如说,认为“交替通行的地点应当设立指示牌”,没有设立标志的不适用。实际上标志设立只适合前面第一种情况,且根本无法适应另外两种情况,恰恰是后两种情况才是最需要交替通行。有些交警因为怕被投诉,也会倾向于不支持这项规定,毕竟了解该规定的司机不多,唉……
实际上,交替通行规则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况才是最重要的,它可以在道路出现突发情况导致拥堵的情况下提高通行效率,降低由于抢行而造成的安全风险,同时,也体现道路通行权分配(也即优先通行权)的公平性。
申请复核是有时限的,过期就当你认了,那就只好等下次机会了,当然,最好没有下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