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雷军建议将 L2 级辅助驾驶脱手脱眼纳入处罚,对保障驾驶安全有哪些帮助?脱手脱眼有多危险?
很遗憾,这是一个正确但无效的提案,在法律适用上也没啥积极意义。
乍一听这个提案内容,好像L2级别的辅助驾驶脱离了现有的法律框架、造成了高发的严重交通事故、影响道路安全,但细看L2的实际使用和法律实践,并非如此。

按提案内容,要说棍子该打在L2上,可L2级辅助驾驶本就是驾驶者为主、智驾为辅的驾驶机制,智驾只是在自适应巡航(ACC)、车道保持辅助(LKA)、自动紧急制动(AEB)等方面起作用,实际使用中主要还是由驾驶员控制车辆的转向和加速/减速,并不像L3一样对人、机的控制程度和责任分配有争议性。
更不用说L2辅助驾驶的技术成本相对较低,基本上大小车企都能够实现,据统计在新车上的渗透率已经超过50%,目前技术已经很成熟了,在实际驾驶应用方面也没有问题,反而是减轻了驾驶员负担,提高了行车安全性。

而如果棍子要打在「脱手脱眼」上,所谓的「脱手脱眼」,实际上是双手离开方向盘、驾驶员眼不看路的行为,这些目前本就是被明确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日常处罚中一般依照「妨碍安全驾驶」条款进行处罚。
譬如根据《交通安全法》第90条: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11条: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按照罚20-200元、记3分的标准处理,所以使用L2级别辅助驾驶并不是脱离了法律规制范围。

2025年7月2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王强表示:
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汽车搭载的“智驾”系统都不具备“自动驾驶”功能。这些“智驾”系统都还暂时停留在辅助驾驶阶段,由系统辅助驾驶人去执行一些动态驾驶的任务,车辆还是需要人来操控,驾驶人才是最终的责任主体。
在使用的过程中,驾驶人应该清楚认知辅助驾驶的技术边界,一旦我们“脱手脱眼”,可能面临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这代表着官方归口管理部门的最终表态和定调。
而官方目前所采取的态度和计划中的行动,是对L0-L2级辅助驾驶系统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到底是驾驶人员作为唯一的责任主体、还是驾驶人员与车企及软件生产商共同形成组合责任等等,目前还在调研和讨论中。
我理解这个提案或许是站在辅助驾驶增加了用户开车时疏忽大意的出现概率上来提出的,但坦白讲这个概率提升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驾驶者对自身驾驶技术的盲目自信和对智驾功能的盲目轻信,另一方面就是车企的夸大宣传、营销宣传,在安全测试不充分的情况下用擦边的销售言语暗示可放手开车,加重了用户的单方面信任。

此前也已有报道,新手司机为了体验智驾,脱手开车,结果触发安全机制,车辆自动减速,后方大货车避让不及发生追尾,所幸驾驶人员无大碍,但由该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再有一报道,前车突发爆胎,而后车开启智驾,后车未能及时识别并刹车,导致未减速、未避让的情况下直接追尾前车,最终导致两个死亡。经查是因为前车没有及时放置警示标志,而智驾构成中也未能识别道路状况、障碍物,由此导致事故的发生。
总而言之,如果说这个提案是希望把 L2 级辅助驾驶脱手脱眼纳入处罚而由此倒逼企业专门去提高L3技术,那绝对是自断双手。而如果是希望对L2 级辅助驾驶脱手脱眼的情况进行处罚,那不用雷总说,目前的道路摄像头都在工作着,甭管是L0还是L5,现有法律体系下只要双手不在方向盘上都处罚,这个提案就是正确的废话。
而如果是希望加大监管、加强处罚,那就不仅是交通部门行动的事情了,更是车企应该加强正确的安全宣传责任、驾驶培训责任、风险警示责任,让「只能辅助、不能托付」成为卖家和买家的共识,由此才能让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