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老用户换不了便宜手机话费套餐,新用户却能随便办?这种「新老不同权」是杀熟吗?真的合法吗?
不是杀熟,是“保护现有收益”……
1、我举个例子你就知道了:
现有的很多老用户,用的流量套餐都是很贵的,我见过最离谱的,用的是139元10个g的套餐。
离谱到家了对吧?
假设这样的用户有100个,他们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将这个套餐改成了29元10g的套餐。
那么运营商每年每人的损失就是:1320元,100个人就是13.2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
在每个运营商那里,正在用着又贵又不划算的套餐的用户,大概有多少数量呢?
数以万计?还是十万百万千万亿呢?
人数乘以1000试试看?
那不只是“营收下降”,是“严重下降”啊。
2、基于此,老用户降套餐就变得极其艰难
运营商不知道这是不恰当的吗?
当然知道,而且他们还知道,这样做不合规,用户是可以投诉他们的,一旦用户投诉,他们就只能接受。
但他们就是在赌,这些用户虽然觉得贵,但更怕麻烦。
只要设置足够多的“拦路虎”,以他们的行动力啊,大部分人都会放弃更改套餐这个动作。
晚一天就是多一天的收益,少一个人就是一个人的收益。
所以你就见到了足够多的拦路虎了。
比如“老用户不能办”、“新用户特别套餐”、“高额违约金”、“合约期内”、“设备没归还”、“只能线下办”、“这里办不了”……
理由不重要,重要的是让你放弃,认栽。
3、那么,怎么更换套餐呢?
想换当然是可以换的,甚至是“立马能换”、“没有任何限制的”可以换。
怎么做呢?
1)拨打人工客服电话,要求查询名下的所有套餐,先穷举。
2)要求更换“保号套餐”。
他如果跟你说合约期、违约金,你就以如下理由拒绝,并要求立即办理。
(自己挑着匹配的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第585条: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应当予以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第26条:经营者应显著提醒,并按要求予以说明。并且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免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否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40条 第4项:不得不履行公开做出的承诺,或做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10条 第2款:自动续费、自动展期,应当在到期日前显著提醒。
第17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减轻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3)如果给你成功更换,不管了,如果对方回复“不能办”,去微信公众号“电信用户申诉”提交投诉。

一定要说清楚诉求重点啊,是“要求对方立即为我办理套餐更改,并且不收违约金”。
把依据说清楚,法条列清楚,通常对方都会妥协的。
最后:祝各位换套餐顺利咯~
别犹豫了,直接换。
难不成一个普通打工人,还跟运营商共情上了,心疼他没办法多收你的话费了?
不要太离谱哦~
速度~